海鲜粉调味料检测项目和试验方法
1 感官指标
1.1 色泽、形态
取样品5 g,放置在白色滤纸上或玻璃器皿内,进行目测。
1.2 香气
配制1%的海鲜粉调味料溶液,嗅其气味。
1.3 滋味
配制1%的海鲜粉调味料溶液,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,仔细品尝。
2 理化指标
2.1 谷氮酸钠(甲醛值法)
按SB/T 10371—2003 中的5.2. 1测定。
2.2 氯化物
按GB/T 5009.39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2.3 干燥失重
按GB/T 8967—2007中7,8.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2.4 呈味核苷酸二钠
按SB/T 10371—2003 中的5.2.4测定。
2.5 总氮
按GB/T 5009.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2.6 无机砷
按GB/T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2.7 铅
按GB/T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3 包装净含量检测
按JJF1070 的规定检测。
4 微生物指标
4.1 菌落总数
按GB/T 4789.2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2 大肠菌群
按GB/T 4789.3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 致病菌
分别按GB/T 4789.4 、GB/T 4789.5 、GB/T 4789.7 、GB/T 4789.1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 净含量
按JJF 1070 规定测定。
海鲜粉调味料检验规则
1 出厂检验
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,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、谷氮酸钠、干燥失重、氯化物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。
2型式检验
2.1型式检验每年至少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,亦应进行:
a)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;
b) 正式生产后,如原料、工艺有较大变化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c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;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2.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要求。
海鲜粉调味料检测组批规则
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。
海鲜粉调味料检测抽样规则
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 包分别做外观、感官特性、理化、微生物检验
海鲜粉调味料检测判定规则
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。
2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3除微生物指标外,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;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,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海鲜粉调味料检测标准(部分)
GB 5461 食用盐
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/T 8967—2007 谷氮酸钠(味精)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QB/T 1500 味精
QB/T 3798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
SB/T 10371-2003 鸡精调味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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